在职职工
(1)34岁以下的,计入标准为140元;
(2)35至44岁的,计入标准为280元;
(3)45岁以上的,计入标准为420元。
退休人员
(1)退休至74岁以下的,计入标准为1120元;
(2)75岁以上的,计入标准为1260元。
(1)职工在医保年度起始前已参加医保的,其个人医疗帐户计入一年的资金;在医保年度中途参保的,其个人医疗帐户按实际参保次月起至所在医保年度末的实际月数,计算并计入资金。
(2)用人单位和职工补缴以前医保年度欠缴的医保费后,职工个人医疗帐户应当按照《广州市职工基本医保办法》的有关规定补计资金,补计的资金计入其个人医疗帐户的历年帐户中。
(3)医保年度初计入职工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在医保年度末,需根据本医保年度职工实际缴费情况和职退变更情况进行清算,少计入的予以补足,多计入的予以扣除。补计的资金计入其个人医疗帐户的历年帐户中。
公司注册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