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州企业可以简易注销的情形

1. 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的(简称未开业);

2. 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简称无债权债务)的;

3. 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由其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

4.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可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二、广州公司以下情形不适用简易注销

1. 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2. 被列入企业异常经营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3. 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

4. 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5. 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6.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7. 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没有开过发票,没有缴税也可能不适用简易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