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可以,但是我们需要注意时间节点的问题。
权利人逾期不申请商标续展的,由商标局决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此时,权利人可以申请商标复审。
自商标被宣告无效之日起一年后,可以重新申请注册同一商标或者近似商标。
但是,应当注意广州商标注册申请的时间,一年内不批准商标局的申请。
根据有关规定,注册商标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不办理续展手续的,可以延长六个月。
每一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商标前一有效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撤销注册商标。
针对目前高校商标被“抢先”的现象,《商标法》第13条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商标法》第32条对“优先权”的保护(包括商号权、著作权、著作权、著作权等),以及“对在先使用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保护,为优先购买权的保护提供了依据。
同时,高校作为人才培养的摇篮,随意注册校徽、校名、学院简称,也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高校可以以“抢注”行为具有《商标法》第十条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利影响”为由,申请撤销“抢注”商标。
以上是关于未续展的商标注册申请。
我们能再申请一次吗?问题的答案是,商标对于开发自己产品的人来说非常重要,一个好的商标只要得不到很好的保护,很快就会落入他人手中。
因此,在商标未上市前,必须进行注册,并按规定每年交纳费用。
只有受到法律保护,才能安全使用。
关于著作权登记事实的答辩,商标权人可以从著作权登记中的作品形成时间系权利人自主申报角度进行答辩并同时附以涉案商标使用在先的证据则具有较强的反驳力度。
著作权又称为版权。
著作权侵犯商标权案件在诉讼中,商标注册公司认为焦点往往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涉案商标能否构成著作权法中的作品,从而应当受到该法保护;
二、涉案商标的核准时间是否在著作权形成之后。
第一个方面的法院审核的主观性较大,基本应当符合公众的一般认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因此涉案商标如果具有独创性且具有可复制性,则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司法实践中,著作权人败诉的重要原因之一往往来自于不符合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的基本规定。
作为商标权人可以考虑从著作权的成立与否的角度进行答辩。
第二个方面关于商标的核准时间与涉案商标的著作权形成时间问题由著作权人承担举证责任。
作品著作权的形成时间的举证问题一直是著作权纠纷的举证难点。
当然该难点并非无法解决。
对于委托设计的作品或存在著作权登记的作品,往往可以通过著作权登记的时间来举证涉案商标晚于著作权的形成时间。
对于商标权人而言,如果涉案商标作品系权利人通过委托设计完成的作品,则商标权人应主张对涉案委托设计合同、作品交付记录,甚至作品交付记录的签字等要素进行鉴定。
关于著作权登记事实的答辩,商标权人可以从著作权登记中的作品形成时间系权利人自主申报角度进行答辩并同时附以涉案商标使用在先的证据则具有较强的反驳力度。
商标在先使用人被侵权怎么办呢?商标注册公司今天通过一个案例来给大家说明:
2009年5月份,某汽水厂向商标局申请的商标被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不含酒精的果汁饮料,同时发给某汽水厂《商标注册证》,之后某汽水厂将申请的注册商标用于了饮料产品系列。近几个月,某汽水厂发现市场上某食品厂生产的一种饮料上使用了与自己同样的注册商标,并且产品的外包装与某汽水厂的产品外包装很相似。
某汽水厂怀疑某食品厂有故意侵犯注册商标权的嫌疑,于是派人与某食品厂交涉,要求其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不得再使用某汽水厂已注册的商标。
可是,某食品厂解释说,该商标是其在2010年4月份,经向商标局申请并被核准注册的,其核定使用的产品为含奶的饮料,自己是在合理的范围内使用注册商标,其行为不存在侵权的情形。
某食品厂的说法似乎有些道理,但是,某食品厂使用该商标确实已造成消费者误认为两种饮料都出自某汽水厂,对某汽水厂来说很不利,长此以往会给某汽水厂造成严重的损失。
据说,某汽水厂申请的商标在先,某食品厂申请在后,某汽水厂可以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并通过撤销商标程序来撤销某食品厂的注册商标。
在本案中,商标注册公司认为某食品厂取得商标权不得侵犯某汽水厂的在先注册的商标权。
根据某汽水厂的申请,经商标局核准,某汽水厂获得了在不含酒精的果汁饮料上使用注册商标专用权,之后某食品厂也申请了同样的商标,根据《商标法》第30条的规定,某食品厂的注册商标行为显然侵犯了某汽水厂对注册商标的在先取得的商标权。
某汽水厂可以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虽然某食品厂的商标已经过商标局的合法登记注册,但是其申请该注册商标的行为损害了某汽水厂对合法注册商标的在先取得权利,某食品厂对商标注册明显不当,根据《商标法》第45条的规定,某汽水厂作为商标所有人有权在某食品厂注册之日起5年内,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因此,现在某汽水厂有权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某食品厂的侵权注册商标无效。
最后,商标注册公司认为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