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一)依法在广州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设立的公司(且公司注册住所须与主要办事机构一致),申请在广州市经营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时,适用告知承诺审批。其中,公司注册住所变更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外等不再符合试点条件的,应退出试点,按法定程序办理许可。

(二)申请者有电信业务经营违法不良记录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审批。

(三)申请者如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可以依法按照一般审批方式办理。通过告知承诺审批方式取得的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相关许可与一般审批方式许可效力相同。

(四)自 2019 年 12 月 1 日起启动试点工作,试点期限按国务院有关要求执行。

二、事项审查类型

该事项的审查类型是:告知承诺。

三、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 291 号)第九条、第十三条。《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 42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四、受理机构

《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广州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广州市通信管理局审批。

五、决定机构

《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广州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广州市通信管理局审批。

六、数量限制

本审批事项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具体内容如下:

第六条 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100 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1000 万元人民币。

(五)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

(六)公司及其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未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禁止性要求

1.业务种类:不属于《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 版)中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

2.申请主体类型:不是依法设立的公司。

3.注册住所:公司注册地不在广州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

4.注册资本:不符合最低限额要求。

5.申请主体资质:不具备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人员、场地、设施。

6.申请主体信誉:无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公司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或公司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或公司一年内有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违规记录;或公司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经营许可申请材料清单

企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1.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申请表

2.业务发展计划表(若申请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信息服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需提交)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扫描件 1 份)

4.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扫描件 1 份)

5.公司章程(原件扫描件 1 份,加盖工商局档案查询章)

6.申请承诺书(原件扫描件 1 份,法定代表人亲笔手写签字,签署日期并加盖申请公司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