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职务作品 著作权登记
【案号】(2003)沪高民三(知)终字第31号(文书详情参照中国裁判文书网)
【导读】原告是系争软件的设计者,而被告是登记在案的软件著作权人,双方对软件著作权的权属发生争议,关键要看系争软件是否为职务作品?
【基本案情】原告杨国光诉称,其是广州电力学院的教师,自1986年开始研制电能平衡测试仪并获奖。
此后,原告在此基础上编制了DJYC-91型电动机经济运行测试仪(以下简称“91型仪表”)驻机程序。
1991年10月,被告成立,原告应聘担任被告的技术顾问,许可被告使用该仪表软件。
1993年被告提出对软件著作权进行登记,原告以自己为著作权人填写了表格,随后交由被告登记。
2001年被告在另案中起诉原告,原告方得知被告将软件登记在被告名下。
原告认为系争软件的著作权理应属于原告,故诉请确认DJYC-91型电动机经济运行测试仪驻机程序的著作权归原告所有。
被告辩称,原告是在受聘于被告期间,利用被告的资金设备进行开发的,其作品属于职务作品。
被告申请著作权登记时,原告知情,故被告依法取得了系争软件的著作权。
该案经一二审法院审查,认定“DJYC-91型电动机经济运行测试仪驻机程序V1.0”的著作权归原告杨国光所有。
【争议焦点】
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系争软件的开发是否为原告的职务行为?
针对该争议焦点,专业处理软件著作权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首席法务官邱戈龙认为:
由于系争软件的开发和著作权登记行为均发生在现行《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修正之前,故应适用1991年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根据该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公民在单位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如是执行本职工作的结果,即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或者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则该软件的著作权属于该单位。”“公民所开发的软件如不是执行本职工作的结果,并与开发者在单位中从事的工作内容无直接联系,同时又未使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则该软件的著作权属于开发者自己。”
本案中原告是广州电力学院的讲师,接受被告的聘请担任技术顾问。
在兼职的8年时间里,每月领取报酬为300至400元,每周到被告处工作一至两次。
系争软件在被告建立之前已经开始研发,不是执行本职工作的结果,并与开发者在单位中从事的工作内容无直接联系,且其并未利用被告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因此不能认定原告自主研发的软件为职务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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